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以下为深圳的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申请需要的资料

  1. 场租补贴(3年租金减免 第1年减80%,第2年减50%,第3年减20% 或者 3年 租金补贴 6000元/每年)
  2. 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承担部分/每月,3年)
  3. 一次性 初创企业补贴 5000元
  4. 一次性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000元/每人 )
  5. 一次性 创业培训补贴 1000元 ~ 2500元

资料:

2015-10-01 深人社规〔2015〕20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

  1. 补贴:
    1. 场租补贴(3年租金减免 减80%,50%,20% 或者 3年 租金补贴 6000/每年)
    2. 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承担部分/每月,3年)
    3. 一次性 初创企业补贴 5000
    4. 一次性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000元/每人 )
    5. 一次性 创业培训补贴 1000 ~ 2500
  2.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型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3. 社会保险补贴
    1. 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2. 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 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4. 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
    1. 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
      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可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应当场完成核实。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补贴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 场租补贴 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 本人身份证
        2. 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 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4. 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5. 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
          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再次申请场租补贴时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2. 初创企业补贴 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 本人身份证
        2. 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 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3. 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 本人身份证
        2. 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 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 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 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 本人身份证
        2. 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3. 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4. 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
          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
          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3. 受理及审核
      1.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创业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
      3. 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 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
      5. 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6. 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 公示
      1.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2.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
      3. 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 发放
      1.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2. 初创企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
      3. 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发,每3个月发放一次。
      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年度为单位发放。
  5. 创业场租补贴
    1.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015-08-12 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 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工商营业执照)后证(行政许可证)和“一照(工商营业执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一步减少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
  2. 实行 注册资本认缴制 和 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 ,推进以 电子营业执照 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
  3. 创业补贴
    1. 具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核、颁发合格证书的,可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应补贴
    2.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补贴为每人最高1000元;参加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为每人最高2500元。
  4. 创业场租补贴
    1. 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2.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
      第一年1200元/月、
      第二年1000元/月、
      第三年700元/月
      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3. 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初创企业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税务登记证和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残联配合)
    4. 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初创企业,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之日起,单位缴交部分按不超过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据实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市残联配合)

2015-04-27 国发〔2015〕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1. 坚决推行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
  2.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实现 “一照一码”
  3. 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 “一址多照” 、 集群注册 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4. 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 等重点群体创办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5. 将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
  6. 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7.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2015-02-18 粤府〔2015〕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1. 创业培训补贴 1000 ~ 2500 + 一次性创业资助 5000 + 租金补贴(3年租金减免 减80%,50%,20%,3年 租金补贴 6000 * 3)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000元/每人 )
  2. 创业培训补贴
    1.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
    2. 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
    3. 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 一次性创业资助
    1. 登记失业人员 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4. 租金补贴
    1. 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
      第一年不低于80%、
      第二年不低于50%、
      第三年不低于20%
      的比例减免租金。
    2. 登记失业人员 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 创业者 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和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5.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 个人最高20万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配合)
  6.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 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
      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7. 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
    1. 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 一次性创业资助
    2. 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 租金补贴
    3. 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011-06-16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1.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3.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4.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3.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4.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0-01-0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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